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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婚姻为无效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8:26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成婚本质要件或方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令上不具有婚姻效能的准则。无效婚姻法令准则向来是婚姻法令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许多国家的法令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则。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则无效婚姻内容,仅仅在《婚姻登记管理法令》(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建立婚姻无效和可吊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系统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则,“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无效婚姻的法令结果,《婚姻法》第12条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料无过错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法令》(2003年10月1日施行)取消了对招摇撞骗、骗得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现实向检察机关告发的规则,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功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恳求权人仅仅限制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好坏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七条规则“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登记的婚姻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恳求期限,法令未作具体规则,亦无相关司法解说。笔者认为,婚姻无效的宣告恳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意图在于维护婚姻的合法性,因为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进程,若以时效限制婚姻无效宣告恳求权必定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失去时效而变为有用,而遭到法令维护,这明显与立法原意是相违反的。因此婚姻无效的宣告恳求权不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且不受时效的限制。此外,关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停程序,而一概用判定。且该案由案子,实施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作法令效能。”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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