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5:19【裁判摘要】
1、讼争土地是财物公司以行政划拨方法获得,转让行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则,故转让行为无效。
2、尽管《合同法》规则了合同无效,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可是一方当事人所建议的丢失应该是可以被对方当事人预见或许应当预见到。讼争土地是增值仍是价值降低,本案两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
并且,讼争物业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而并非财物公司成心阻却合同收效,依据民法上的诚笃信用原则及司法实践的一向做法,关于土地增值差价丢失的补偿应以土地转让方歹意阻却合同收效为前提条件,故对财物公司诉请的土地增值差价丢失部分不予支撑。
【案情简介】
1、划拨土地转让。2004年11月,佛山某财物公司(下称财物公司)获得其主管部分财物运营公司及佛山市财政局赞同后,托付拍卖公司拍卖其所有的厂房及土地运用权,建筑面积8645.97㎡,土地面积15694.6㎡(下称讼争物业),土地类型为划拨。
2005年1月4日,开发公司以人民币2001万元价格竞得讼争物业,并与拍卖公司签定《拍卖成交承认书》约好:开发公司交纳的400万元保证金转为定金,成交后一个月内付出成交价款的60%(算计付出成交款80%),标的物移送后三天内,开发公司付清余款;开发公司需另行付出1万元给拍卖公司作规划蓝图等材料费用;财物公司担任出具处理房地产过户的相关必要文书,过户手续由拍卖公司帮忙开发公司处理等。
2、付款及接纳土地。2004年至2006年间,开发公司先后付出拍卖款算计人民币2001万元及拍卖佣钱、绘图材料费。2006年1月23日,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开具2001万元发票及绘图材料费1万元收据。此外,拍卖公司还相继向开发公司开具累计600300元的佣钱收据及发票。
2006年2月,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移送讼争物业的《土地运用权证》及12本《房子所有权证》原件,开发公司出具《接纳清单》。2006年7月10日,开发公司与财物公司、拍卖公司签定《移送协议》,承认开发公司已接收讼争物业。
开发公司接收后,一向雇请保安看守讼争物业。且开发公司就讼争物业向规划部分提出创新改建做暂时商铺之用的请求,规划部分2006年9月复函赞同其请求,并要求开发公司对讼争物业进行规划规划、安全判定、消防、环保等相关配套建造作业。
开发公司据此与案外人缔结《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判定协议书》、《测绘合同》等,应向各单位付出规划费、装修工程款、招商代理费、判定费、丈量费、水电工程费算计人民币1297166元。到2007年12月,开发公司已实践开销各项费用算计人民币440665.68元(含保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