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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应该怎样续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4:38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依该合同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即停止。因为土地运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成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损失。
因而,运用期届限满,土地运用者理应将土地运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终究表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运用准则的详细反映。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请求的提出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请求,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运用权续期规则的前提条件。
(2)续期请求的批阅
土地运用者提出续期请求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赶快作出答复,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同意。
(3)续期的性质
土地运用权的续期与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运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其仅有不同之处在于,关于土地运用权的续期请求,出让人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外,应予以同意,但关于土地运用权出让请求,出让人并无此等责任。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后的回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假如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请求续期,以及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家未同意其续期请求,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1)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经过出让的办法,在必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运用者。土地运用者在付出必定年期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获得在该年期内运用土地的权力,即获得了必定年期的土地运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运用者就不在具有该土地运用权。因而,国家回收其土地运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该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回收起土地运用权的一起,无偿获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运用处理
土地运用权用于自行开发缔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运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兼并核算其本钱,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的土地运用权用于缔造对外出售的房子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运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缔造的房子建筑物本钱。
企业外购房子建筑物所付出的价款中包含土地运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践付出的价款依照合理的办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份额)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的确无法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悉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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