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拍卖试行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7:36第一条为标准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办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选用拍卖方法安排施行的产权转让活动,适用本规矩。
企业国有产权拍卖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安排施行。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四条上海市产权交易办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办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办理局等部分,对产权交易市场的拍卖活动施行监管。
第五条拍卖组织从事企业国有产权拍卖事务,应当请求成为联交所的拍卖会员。请求成为联交所拍卖会员的拍卖组织,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相关主管部分核准的产权拍卖经营范围;
(二)具有2名以上了解国有产权交易事务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A级以上拍卖资质;
(四)执业标准,无违规从业记载;
(五)契合成为联交所拍卖会员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能够依照从事企业国有产权拍卖事务的基本条件,向市产管办、联交所引荐拍卖组织。市产管办会同联交所等有关部分,在引荐范围内挑选拍卖组织成为联交所的拍卖会员。
第七条请求成为联交所拍卖会员的拍卖组织,应当在联交所的和谐、监督和指导下,从事产权转让的拍卖活动。
第八条拟选用拍卖方法转让产权的,转让方应当经过其受托生意会员向联交所提出请求,经联交所赞同后,由转让方在联交所的拍卖会员中挑选掌管拍卖的组织。
其他拍卖组织能够会同其协作生意会员,为选用拍卖方法的产权转让项目寻觅竞买人,一起参加拍卖。
第九条转让方及其受托生意会员应当与所挑选的拍卖会员一起签定产权转让拍卖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联交所存案。
产权转让拍卖委托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生意会员、拍卖会员的称号、居处;
(二)拍卖标的称号、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施行的时刻、地址;
(四)拍卖佣钱及其付出方法、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付出方法、期限;
(六)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