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解除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2:42
本年元月份,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纳了必定的定金。可是,我在过后得知,该房地产开发商在签定商品房预售合一起髦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现在,我因为作业发作调集,不想再购买该商品房,一起也得知该房地产开发商现在已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我想咨询现在我能否免除该合同并取回已付出过的定金?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律师回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一起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则,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缔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确定无效,可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能够确定有用。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岳先生缔结的合同是有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岳先生能够告诉对方免除合同,但损失已付出的定金所有权。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律师回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一起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则,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缔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确定无效,可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能够确定有用。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岳先生缔结的合同是有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岳先生能够告诉对方免除合同,但损失已付出的定金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