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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8:55

(1)事务称号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处理科室
土地管理科
(3)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资料完全、规范、有用。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照受理规范查验申办资料。
对申办资料契合规范的,有必要及时受理,填写批阅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资料转审阅人员。
对申办资料不契合规范的,不予受理,但有必要及时将需求补齐补正资料的悉数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奉告申办人。一起,向上一级存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阅
规范:
1.申办资料完全、规范、有用。
2.现已交清悉数地价款及相关税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开发建造投资额到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构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造用地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4.处理土地转让挂号和房地产买卖的边界:受让方以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项目没有竣工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挂号;地上为现状房子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收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子所有权证》后处理房地产买卖手续(《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借程序》第二条)。
5.已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的现状房子转让连带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可由转让方请求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处理房地产买卖过户手续,也能够由转受让方直接请求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房产过户按买卖程序处理(根据同第4项)。
6.转让价格不得显着偏低。凡没有竣工的项目,在转让悉数项目或部分项目时,其转让价格应包含转让方投入的本钱和恰当的赢利。转让方已交纳的地价款、契税、及拆迁费用、平整土地费用、建安费等均应计入本钱(《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方法》第二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审阅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照审阅规范进行审阅。
对申办资料契合规范的,有必要提出赞同同意的审阅定见,填写批阅流程表,将申办资料的审阅件转复审人员。
对不契合审阅规范第1条的,间断审阅,在批阅流程表上签署本项请求“间断审阅”的定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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