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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上海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看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0:59

案情介绍:
曹某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签定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好房产公司2002年3月31日前交房,交房条件为获得《住所交给运用许可证》(下称《许可证》),办好大产证。付款方法为分期付出,最终一次付款时刻为2002年3月31日,与交房日相同。
合同签定后,房产公司未能按约交给房子,曹某由此也未在2002年3月31日付出尾款。房产公司 2003年7月18日向曹某交给钥匙,2004年4月26获得《许可证》,2004年7 月13日告诉曹某去付款并处理产权证。曹某分别在2004年 8 月23日和9 月17日托付律师发函要求房产公司承当逾期交房违约金,(曹某还有一份2004年3 月15日的催告违约金函因无送达凭据而未能被法院确定),因违约金大于购房尾款,故曹某建议两相冲减,要求房产公司赶快处理产权证,但房产公司没有答应。
2005年2月,曹某以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付出违约金,处理产权证。法院经审理以为,房产公司违约是实,但曹某建议违约金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撑,最终判定房产公司在曹某履行合同责任后为曹某处理房子产权搬运手续。
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考虑:
一、 房子“交给”的法令概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第11条规则:“对房子的搬运占有,视为房子的交给运用,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可见,“房子搬运占有”即为法定的“交给”,而搬运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便是出卖人将房子钥匙交给给买受人。因而,老百姓常说的“交钥匙”实践上便是《解说》第11条清晰规则的房子交给。
当然,搬运占有并不意味着房子所有权的搬运。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则,只要在处理房子登记手续后,房子所有权才发作移转。因而,房子买受人实践占有房子后假如没有获得该房子产权证,就没有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而老百姓购房的意图必定不是仅为了寓居,还包含对房子行使完好的物权,即占有、运用、处置、收益。因而,法令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子交给” 进行特别约好。假如房子买卖两边在购房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其他交给条件的,应以两边的约好条件为准,因而,《解说》第11条一起规则:“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本案曹某与房产公司签定的《合同》清晰约好了房子交给条件为房产公司获得《许可证》,办好大产证。因而,房产公司2003年7月18日向曹某交钥匙不能确定为房子交给,交给时刻为房产公司获得《许可证》的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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