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弃耕抛荒耕地和闲置耕地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3:14
1、弃耕疏弃犁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则:“承包经营犁地的单位或许个人接连2年弃耕疏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停止承包合同,回收发包的犁地。”依据这一规则,弃耕疏弃犁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定承包经营合同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村民委员会)应当停止承包经营合同,回收发包的犁地,从头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承包经营。
2、对搁置犁地作了如下规则:
(1)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搁置犁地。
(2)现已处理手续的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1年内不必而又能够播种并收成的.应当由原播种该幅犁地的团体或许个人康复播种,也能够由用地单位安排播种;1年以上未开工建造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则交纳搁置费;接连2年未运用的,经原同意机关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人团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康复播种。
(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搁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则:“承包经营犁地的单位或许个人接连2年弃耕疏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停止承包合同,回收发包的犁地。”依据这一规则,弃耕疏弃犁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定承包经营合同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村民委员会)应当停止承包经营合同,回收发包的犁地,从头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承包经营。
2、对搁置犁地作了如下规则:
(1)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搁置犁地。
(2)现已处理手续的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1年内不必而又能够播种并收成的.应当由原播种该幅犁地的团体或许个人康复播种,也能够由用地单位安排播种;1年以上未开工建造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则交纳搁置费;接连2年未运用的,经原同意机关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人团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康复播种。
(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搁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