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逻辑体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8:16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对专利侵权的危害补偿问题有准则性的规则,但在操作中往往难于适用,所以各地法院纷繁 测验选用其它合理的办法来确认补偿的数额,取得了适当的成果。在1997年举办的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作业会议上,关于专利侵权危害补偿的各种核算方 法汇总起来,约有十数种之多,全面反映在会后出书的《知识产权危害补偿问题研讨》一书中。
可是书中所列的各种办法大多是各自为战,相互独立,没有 构成一个系统的系统;有的文章在论说专利侵权危害补偿时,将“以专利权人的丢失”、“侵权行为人的赢利”、“侵权产品总额乘以专利权人专利产品赢利或同行 业平均赢利”、“以被告的出产规模确认补偿额”、“以不低于专利答应运用费的合理数额”和“法定补偿标准”等若干种办法逐个罗列,不分层次,并排运用,不 成系统(《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专利侵权危害补偿》,程萍);一起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挑选一个最为简略的办法予以适用。关于法官而言,或许 是简化了作业,但却有或许悖离了危害补偿的法令主旨。
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研讨一下各种补偿核算办法的法令依据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以期树立一个比较具有逻辑性的专利侵权危害补偿的核算办法系统。
法令根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损 害补偿,我国理论上一般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实行债款而对他方形成危害时应承当补偿对方丢失的民事职责。对权利人来说,危害补偿是一种重 要的维护民事权利的手法,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当民事职责的办法”。这一概念提醒了危害补偿的补偿性功能和产业职责方式。
以此理论为根底,我国现在的危害补偿的基本准则便是损益适当准则,简而言之便是补偿应与危害巨细共同,以补偿添补丢失,危害补偿的成果不应当使受害人较危害前更为优胜。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中,就专利侵权的危害补偿问题提出了三种核算办法: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到的实践经济丢失作为丢失补偿额。核算办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含运用别人专利办法出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出售量下降,其出售量削减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赢利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践经济丢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悉数赢利作为丢失补偿额。核算办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含运用别人专利办法出产的产品)取得的赢利乘以在市场上出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悉数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