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登记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9:59
发布部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8]22号一、为了全面推动本市现代企业制度的树立,加快企业改组、改制进程,标准原有企业改建为分司的挂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及其他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特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令》挂号注册的企业,在清楚产权的基础上,到达《公司法》规则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条件,按照本办法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三、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挂号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原有企业大都应改建为出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少量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出资人经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赞同成为国家授权出资的安排或授权的部分的,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安排或部分,经市政府主管委办、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国有财物管理局赞同,可将其直接出资的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原有企业改建为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其股东的出资数及份额应契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则。五、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应经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或政府授权的批阅部分赞同;企业出资再建立的企业可由出资企业主办单位赞同后,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建挂号。原有团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或无上级主管部分的企业,应由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作)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后,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建挂号,有出资主办单位的,还应由原出资主办单位赞同。六、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有必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公司挂号机关承认的验资评价安排对企业现有财物进行评价验证,偏从头界定原企业财物所有权的归属。验资评价安排应对企业初始出资状况进行阐明。企业的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作)股东大会应对原企业财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抉择。原企业财物中触及国有财物的,应由国有财物管理部分依法对评价验证成果和原企业财物所有权归属进行承认,并出具承认文件;不触及国有财物的,由原企业出资主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分依法进行承认;其间,乡、村团体所有制企业由乡或村的乡民(代表)大会或许代表整体乡民的团体经济安排进行承认,并出具承认文件;无上级主管部分的企业,由公司挂号机关依据企业挂号档案所记载的挂号注册状况,会同有关部分进行承认。七、原有企业在财物评价和从头界定财物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经企业财物所有人赞同,原企业员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能够出资购买企业悉数或部分净财物;企业净财物按规则核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或负数的,可采纳“零”价出售,购买者在承继原企业债款、债款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的一起,应从头向改建后的公司注入资本金。八、企业产权转让、出售时,应当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则履行,并能够享用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的优惠政策。九、经企业债款人和整体出资人赞同,原有企业的债款人(银行在外)可转为公司股东。十、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作)股东大会和改制后的公司股东会抉择经过,能够在改建后的公司内部建立专门安排或安排,作为原企业劳动者团体一起共有财物的持有者,并在公司章程中清晰其管理办法。十一、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作)股东大会审议经过,能够将企业财物中的劳动者团体一起共有财物折成股份投入改建后的公司。对团体一起共有财物折合的股份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十二、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除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可直接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并由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处理公司改建挂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