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四章承继
第五章物权
第六章债务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清晰涉外民事联系的法令适用,合理处理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联系适用的法令,依照本法确认。其他法令对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还有特别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本法和其他法令对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没有规则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联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令。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令规则能够明示挑选涉外民事联系适用的法令。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对涉外民事联系有强制性规则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则。
第五条外国法令的适用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
第六条涉外民事联系适用外国法令,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令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联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令。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联系应当适用的法令。
第八条涉外民事联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令。
第九条涉外民事联系适用的外国法令,不包括该国的法令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联系适用的外国法令,由人民法院、裁定组织或许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挑选适用外国法令的,应当供给该国法令。
不能查明外国法令或许该国法令没有规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适用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常常居所地法令。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常常居所地法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令,但触及婚姻家庭、承继的在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许宣告逝世,适用自然人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组织的民事权力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组织、股东权力义务等事项,适用挂号地法令。
法人的主经营地与挂号地不一致的,能够适用主经营地法令。法人的常常居所地,为其主经营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力人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十六条署理适用署理行为地法令,但被署理人与署理人的民事联系,适用署理联系发作地法令。
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托付署理适用的法令。
第十七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信任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信任产业所在地法令或许信任联系发作地法令。
第十八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裁定协议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裁定组织所在地法令或许裁定地法令。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令,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常常居所的国籍国法令;在所有国籍国均无常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令。自然人无国籍或许国籍不明的,适用其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常常居所地法令,自然人常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令。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成婚条件,适用当事人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国籍国法令;没有一起国籍,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或许国籍国缔成婚姻的,适用婚姻订登时法令。
第二十二条成婚手续,契合婚姻订登时法令、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的,均为有用。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联系,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国籍国法令。
第二十四条夫妻产业联系,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国籍国法令或许首要产业所在地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国籍国法令。
第二十五条爸爸妈妈子女人身、产业联系,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中有利于维护弱者权益的法令。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国籍国法令;没有一起国籍的,适用处理离婚手续组织所在地法令。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令。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收养的效能,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收养联系的免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法院地法令。
第二十九条抚养,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国籍国法令或许首要产业所在地法令中有利于维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令。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中有利于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令。
第四章承继
第三十一条法定承继,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但不动产法定承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
第三十二条遗言方法,契合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许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国籍国法令或许遗言行为地法令的,遗言均为建立。
第三十三条遗言效能,适用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许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
第三十四条遗产办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令。
第三十五条无人承继遗产的归属,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遗产所在地法令。
第五章物权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品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动产品权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法令现实发作时动产所在地法令。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运送中动产品权发作改变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运送目的地法令。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力实现地法令或许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令。
第四十条权力质权,适用质权设登时法令。
第六章债务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合同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令。
第四十二条顾客合同,适用顾客常常居所地法令;顾客挑选适用产品、服务供给地法令或许经营者在顾客常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产品、服务供给地法令。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令;难以确认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经营地法令。劳务差遣,能够适用劳务派出地法令。
第四十四条侵权职责,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令,但当事人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侵权行为发作后,当事人协议挑选适用法令的,依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职责,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令;被侵权人挑选适用侵权人主经营地法令、危害发作地法令的,或许侵权人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经营地法令或许危害发作地法令。
第四十六条经过网络或许选用其他方法损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办理,适用当事人协议挑选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当事人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办理发作地法令。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恳求维护地法令。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知识产权转让和答应运用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则。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职责,适用被恳求维护地法令,当事人也能够在侵权行为发作后协议挑选适用法院地法令。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四章承继
第五章物权
第六章债务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清晰涉外民事联系的法令适用,合理处理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联系适用的法令,依照本法确认。其他法令对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还有特别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本法和其他法令对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没有规则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联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令。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令规则能够明示挑选涉外民事联系适用的法令。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对涉外民事联系有强制性规则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则。
第五条外国法令的适用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
第六条涉外民事联系适用外国法令,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令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联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令。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联系应当适用的法令。
第八条涉外民事联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令。
第九条涉外民事联系适用的外国法令,不包括该国的法令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联系适用的外国法令,由人民法院、裁定组织或许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挑选适用外国法令的,应当供给该国法令。
不能查明外国法令或许该国法令没有规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适用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常常居所地法令。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常常居所地法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令,但触及婚姻家庭、承继的在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许宣告逝世,适用自然人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组织的民事权力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组织、股东权力义务等事项,适用挂号地法令。
法人的主经营地与挂号地不一致的,能够适用主经营地法令。法人的常常居所地,为其主经营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力人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十六条署理适用署理行为地法令,但被署理人与署理人的民事联系,适用署理联系发作地法令。
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托付署理适用的法令。
第十七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信任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信任产业所在地法令或许信任联系发作地法令。
第十八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裁定协议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裁定组织所在地法令或许裁定地法令。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令,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常常居所的国籍国法令;在所有国籍国均无常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令。自然人无国籍或许国籍不明的,适用其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常常居所地法令,自然人常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令。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成婚条件,适用当事人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国籍国法令;没有一起国籍,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或许国籍国缔成婚姻的,适用婚姻订登时法令。
第二十二条成婚手续,契合婚姻订登时法令、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的,均为有用。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联系,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国籍国法令。
第二十四条夫妻产业联系,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国籍国法令或许首要产业所在地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国籍国法令。
第二十五条爸爸妈妈子女人身、产业联系,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中有利于维护弱者权益的法令。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国籍国法令;没有一起国籍的,适用处理离婚手续组织所在地法令。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令。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收养的效能,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收养联系的免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法院地法令。
第二十九条抚养,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国籍国法令或许首要产业所在地法令中有利于维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令。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中有利于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令。
第四章承继
第三十一条法定承继,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但不动产法定承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
第三十二条遗言方法,契合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许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国籍国法令或许遗言行为地法令的,遗言均为建立。
第三十三条遗言效能,适用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许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
第三十四条遗产办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令。
第三十五条无人承继遗产的归属,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遗产所在地法令。
第五章物权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品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动产品权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法令现实发作时动产所在地法令。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运送中动产品权发作改变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运送目的地法令。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力实现地法令或许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令。
第四十条权力质权,适用质权设登时法令。
第六章债务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合同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令。
第四十二条顾客合同,适用顾客常常居所地法令;顾客挑选适用产品、服务供给地法令或许经营者在顾客常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产品、服务供给地法令。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令;难以确认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经营地法令。劳务差遣,能够适用劳务派出地法令。
第四十四条侵权职责,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令,但当事人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侵权行为发作后,当事人协议挑选适用法令的,依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职责,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令;被侵权人挑选适用侵权人主经营地法令、危害发作地法令的,或许侵权人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经营地法令或许危害发作地法令。
第四十六条经过网络或许选用其他方法损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令。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办理,适用当事人协议挑选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当事人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办理发作地法令。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恳求维护地法令。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知识产权转让和答应运用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则。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职责,适用被恳求维护地法令,当事人也能够在侵权行为发作后协议挑选适用法院地法令。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