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之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5:36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自8月1日起试行。两个《标准》针对土地商场化运作过程中呈现的实际问题,从程序上、技术标准上和操作标准上对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进行了细化。有学者以为,这对标准操作行为、健全和完善经营性土地出让准则、更大程度上发挥商场装备土地资源的基础性效果等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笔者以为,两个《标准》所规则的四种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一起存在便是问题,更无所谓对他们怎么细化。
一、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的立法回忆
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纳下列方法:(一)协议;(二)投标;(三)拍卖。按照前款规则方法出让土地使用权详细程序和过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纳拍卖、投标或许两边协议的方法。商业、旅行、娱乐和奢华住所用地,有条件的,有必要采纳拍卖、投标方法;没有条件,不能采纳拍卖、投标方法的,能够采纳两边协议的方法。”
200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树立土地有形商场促进土地使用权标准买卖的告诉》规则“在有形商场内揭露买卖的土地,凡归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买卖,应选用投标、拍卖方法进行。其他用地类型应挂牌布告,规则期限内有多个申请者的,亦应选用投标、拍卖方法买卖。”在这部法则中初次提出“挂牌”出让方法。
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则》,初次提出:“商业、旅行、娱乐和商品住所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有必要以投标,拍卖或许挂牌方法出让。前款规则以外用处的土地的供地方案发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选用投标、拍卖或许挂牌方法出让。”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则》,我国第一次用规章的方法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方法进行标准。
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
二、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法及其利害剖析
纵观以上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可分为四种:协议、投标、拍卖、挂牌。在以上传统规则中,四种方法各有利害,剖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