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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5:36
                      
第三人以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产业切割协议危害其利益,恳求法院承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布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承认,即该协议经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承认,故应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吊销政府的颁布离婚证的行政行为。
另一种观念以为:应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第二种观念为可取。首要,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功能。其次,离婚两边对产业处理达到协议仅仅契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仅仅对两边婚姻关系情况的承认,不是对两边产业切割协议的行政承认。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则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实行应尽责任的,另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则清晰标明离婚两边当事人所达到的处理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承认。因而,第三人以为离婚两边达到的产业切割协议危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恳求承认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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