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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房屋如何受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23:03
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典当合同在签定之后,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产典当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物。那么怎么取得补偿呢?请跟从听讼网小编阅览下文,为您答疑解难。
房地产典当后土地上新增房子怎么受偿
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产业,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的所得款,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理由如下:
1、产典当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物。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一种状况是以房子连同房子占用规模内土地运用权作典当后,其所占用规模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子;另一种状况是以土地运用权做典当后,该土地上新缔造的房子。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是指典当人和典当权人签定了书面典当合同,并根据法定程序办理了典当权挂号,典当权人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典当权。典当合同签定时,是以实践存在的房地产作为典当标的物进行典当的,典当合同签定后,新增的房子不是典当合同确认的典当权客体目标,不能作为典当物。
2、押房地产拍卖时,对新增房子的处理。尽管房地产典当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产业,但一旦典当房地产的土地上新增了房子,其房子和房子占用规模内的土地便不可分。当需求拍卖典当房地产时,新增的房子尽管不属于典当产业,但应当同典当房地产一同拍卖。假如拍卖时将新增房子从拍卖的典当房地产中剥离出来,使新的房子所有权与房子所占用的土地运用权权力主体不一致,则这一新增的房子权力就无法得到完成。因而,法令规定,拍卖典当房地产时,能够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房地产一同拍卖。
3、新增房子的拍卖所得,典当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并收效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拍卖典当房地产时,尽管能够一同拍卖,但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其条件是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产业,典当权人只能对典当房地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无权对新增房子的价款优先受偿。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房地产典当后土地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当典当人为债款人时,典当权人能够用新增房子的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当典当人为第三人时,典当权人无权对典当人新增房子的价款进行清偿。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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