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 违法解除获两倍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3:44【案情介绍】 何先生于2004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其间试用期为2004年6月1日至同年9月1日。劳作合同实行期间,公司组织何先生至康美公司作业,四金仍由公司担任交纳。合同期满后,两边未续签劳作合同,何先生仍在康美公司作业,集团公司仍担任为何先生交纳四金。2008年10月,因康美公司产权转让,何先生回到集团公司,两边仍未签定劳作合同。2009年5月21日,集团公司为何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其上记载合同停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何先生于同年5月25日出具收条,标明收到集团公司交给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作手册,一起提出对免除劳作联系有贰言。同年5月31日,何先生办理了作业移送。2009年6月4日,何先生延聘李军律师向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要求付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二倍薪酬差额、付出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赔偿金,案子经过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支撑了何先生的恳求。【李军律师剖析】本案是《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发作的新式典型劳作争议事例,何先生所提出的要求及裁定委员会判定、一审、二审法院判定的依据都是《劳作合同法》,因而,经过本案的剖析有助于加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对此类问题的了解,便于用人单位认识到签定劳作合同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一起也协助劳作者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地点。本案的争议源于集团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与何先生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是否要付出二倍薪酬,以及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超越一年,集团公司以合同停止为由免除与何先生的劳作联系是否构成违法免除。集团公司以为原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虽未续签书面劳作合同,可是集团公司一向正常为何先生交纳上海市乡镇社会保险、薪酬照旧付出,并非危害何先生的利益,集团公司以为劳作合同一向在连续,因而不需求付出二倍薪酬,也不存在违法免除,集团公司是按合同到期完毕劳作联系的。、关于是否需求付出双倍薪酬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条: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何先生与集团公司于2004年6月1日签定的劳作合同系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2006年5月30日合同期满后,两边劳作联系依旧继续,但未续订劳作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集团公司应当在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08年1月31日之前)与何先生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本案中,集团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与何先生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应当依据法律规则付出何先生自2008年2月1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二倍薪酬。关于未签劳作合同满一年,公司无故免除是否归于违法免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