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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辅导和规范我省改制、封闭、破产国有企业员工安顿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开展,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安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法令、法规、方针,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以及经过吞并、产权转让等方式改动单一国有性质和依法封闭、破产的,与企业缔结劳作合同或虽未缔结劳作合同但发作现实劳作联系的员工,按本方法安顿。
事业单位改动单一国有性质或被吊销的,在还有规则曾经,可参照本方法安顿员工。实施承揽、租借、托付运营等未改动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员工安顿按照劳作法令、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条 员工安顿遵从以下准则:
(一)想方设法安顿员工。依法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劳作联系,把安顿员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顿员工,坚持社会安稳,促进经济开展。
(二)活跃促进员工再工作。发起和鼓舞改制、封闭、破产后组成的新企业持续留用或优先选用原企业员工。大力开展经济,广开工作途径,拟定再工作优惠方针,选用多种方式扶持员工完成再工作。
(三)多途径筹集员工安顿资金。依法处置国有企业财物,处置所得按规则优先用于归还员工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薪酬、社会保险等。缺乏部分,政府可依法处置其他国有企业的财物或组织财政预算予以兜底,企业缴存的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住宅基金也可申请返还用于安顿员工。
第四条 生产经营发作严重困难,契合劳作法令、法规、规章规则裁人条件的,依法进行裁人,并按规则向被裁减人员付出经济补偿金。企业可将其能处置的财物变现或折价用于员工经济补偿及清偿拖欠的薪酬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 改制企业员工安顿
第五条 企业改制时,与员工的劳作联系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由改制后的企业留用原企业员工,持续实行原劳作合同或与员工协商一致改变劳作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员工,可保存劳作联系,组织离岗,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付出根本生活费,并按规则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年龄。根本生活费的规范准则上为政府发布的地点市、县企业员工最低月薪酬规范的80%。
(三)根据劳作法令、法规、规章免除劳作合同,按劳作部发布的《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则付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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