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22:1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法令》以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运营应当契合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准则,实施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总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担任与房地产开发运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盈利为意图,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三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间货币资金在二百万元以上,并有法定的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有七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挂号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请求挂号进行检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定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未获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骗得资质证书;不得假造、涂抹、转让、租借、出借资质证书。
第九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请求资质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为一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能够延伸有用期,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请求;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