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形下会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9:40实践中,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法令答应的。可是不意味着,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就必定有用。那么,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的效能怎样判别?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在什么景象下会无效?
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运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运用权转让与受让方,受让方付出价款的行为。我国实施严厉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挂号准则。《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则:“依法改动土地权属和用处的,应当处理土地改变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则:“房地产转让或许改变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请求房产改变挂号,并凭改变后的房子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替换或许更改土地运用权证书。”
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赞同权的政府赞同,转让协议无效。
可是申述前或请求裁定前经赞同的,协议有用;协议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协议。
未经赞同转让划拨土地,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协议当然无效。假如申述或许裁定前,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赞同划拨给受让方运用的,受让方有权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可是,因为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而,其所签转让协议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协议,而非土地转让协议。假如受让方要获得出让土地的运用权,有必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处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