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8:59
国有股权转让意图是改善现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造其经营机制,增强其生机;一起将退出的国有资本投入到真实能发挥国民经济主导作用的要害范畴和命脉职业,推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一、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合同有用。
前款规则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出资权益的归属发作争议,实践出资人以其实践实行了出资责任为由向名义股东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挂号机关挂号为由否定实践出资人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实践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同,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挂号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许以其他方法处置,实践出资人以其关于股权享有实践权力为由,恳求确认处置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则处理。
名义股东处置股权构成实践出资人丢失,实践出资人恳求名义股东承当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挂号于公司挂号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责任为由,恳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当弥补补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践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则承当补偿责任后,向实践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原股东将仍挂号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许以其他方法处置,受让股东以其关于股权享有实践权力为由,恳求确认处置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则处理。
原股东处置股权构成受让股东丢失,受让股东恳求原股东承当补偿责任、关于未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有差错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或许实践操控人承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受让股东关于未及时处理改变挂号也有差错的,能够恰当减轻上述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或许实践操控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冒用别人名义出资并将该别人作为股东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冒名挂号行为人应当承当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许公司债权人以未实行出资责任为由,恳求被冒名挂号为股东的承当补足出资责任或许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财物法》
第五节 国有财物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财物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构成的权益搬运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则无偿划转国有财物的在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财物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避免国有财物丢失,不得损害买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财物转让由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安排抉择。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安排抉择转让悉数国有财物的,或许转让部分国有财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赞同。
第五十四条 国有财物转让应当遵从等价有偿和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
除依照国家规则能够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财物转让应当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买卖场所揭露进行。转让方应当照实发表有关信息,搜集受让方;搜集发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选用揭露竞价的买卖方法。
转让上市买卖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则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财物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价的、经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安排认可或许由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安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根据,合理确认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规则能够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或许这些人员一切或许实践操控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财物,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许企业参加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加者相等竞买;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照实发表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不得参加转让计划的拟定和安排施行的各项作业。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物向境外出资者转让的,应当恪守国家有关规则,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方法》
第二条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总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下总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构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出资所构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确认为国家一切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买卖安排中揭露进行,不受区域、职业、出资或许从属联系的约束。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能够采纳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八条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下列监管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企业国有产权买卖监管准则和方法;
(二)抉择或许赞同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讨、审议严重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
(三)挑选确认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买卖活动的产权买卖安排;
(四)担任企业国有产权买卖状况的监督检查作业;
(五)担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搜集、汇总、剖析和上报作业;
(六)实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责任。
本方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实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讨,依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构成书面抉择。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建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触及员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员工代表大会的定见,对员工安顿等事项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依照本方法规则的赞同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赞同或许抉择后,转让方应当安排转让标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则展开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成果编制财物负债表和财物移送清册,并托付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全面审计(包含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财物丢失的确认与核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由同级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安排进行清产核资,并托付社会中介安排展开相关事务。
社会中介安排应当依法独立、公平地执职事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涉社会中介安排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财物评价安排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财物评价。评价陈述经核准或许存案后,作为确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阅根据。
在产权买卖过程中,当买卖价格低于评价成果的90%时,应当暂停买卖,在取得相关产权转让赞同安排赞同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经揭露搜集只发生一个受让方或许依照有关规则经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赞同的,能够采纳协议转让的方法。
采纳协议转让方法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沛洽谈,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触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程序进行审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赞同程序
第二十五条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抉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一、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合同有用。
前款规则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出资权益的归属发作争议,实践出资人以其实践实行了出资责任为由向名义股东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挂号机关挂号为由否定实践出资人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实践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同,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挂号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许以其他方法处置,实践出资人以其关于股权享有实践权力为由,恳求确认处置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则处理。
名义股东处置股权构成实践出资人丢失,实践出资人恳求名义股东承当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挂号于公司挂号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责任为由,恳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当弥补补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践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则承当补偿责任后,向实践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原股东将仍挂号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许以其他方法处置,受让股东以其关于股权享有实践权力为由,恳求确认处置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则处理。
原股东处置股权构成受让股东丢失,受让股东恳求原股东承当补偿责任、关于未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有差错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或许实践操控人承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受让股东关于未及时处理改变挂号也有差错的,能够恰当减轻上述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或许实践操控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冒用别人名义出资并将该别人作为股东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冒名挂号行为人应当承当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许公司债权人以未实行出资责任为由,恳求被冒名挂号为股东的承当补足出资责任或许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财物法》
第五节 国有财物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财物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构成的权益搬运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则无偿划转国有财物的在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财物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避免国有财物丢失,不得损害买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财物转让由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安排抉择。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安排抉择转让悉数国有财物的,或许转让部分国有财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赞同。
第五十四条 国有财物转让应当遵从等价有偿和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
除依照国家规则能够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财物转让应当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买卖场所揭露进行。转让方应当照实发表有关信息,搜集受让方;搜集发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选用揭露竞价的买卖方法。
转让上市买卖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则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财物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价的、经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安排认可或许由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安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根据,合理确认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规则能够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或许这些人员一切或许实践操控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财物,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许企业参加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加者相等竞买;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照实发表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不得参加转让计划的拟定和安排施行的各项作业。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物向境外出资者转让的,应当恪守国家有关规则,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方法》
第二条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总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下总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构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出资所构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确认为国家一切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买卖安排中揭露进行,不受区域、职业、出资或许从属联系的约束。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能够采纳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八条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下列监管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企业国有产权买卖监管准则和方法;
(二)抉择或许赞同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讨、审议严重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
(三)挑选确认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买卖活动的产权买卖安排;
(四)担任企业国有产权买卖状况的监督检查作业;
(五)担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搜集、汇总、剖析和上报作业;
(六)实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责任。
本方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实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讨,依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构成书面抉择。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建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触及员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员工代表大会的定见,对员工安顿等事项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依照本方法规则的赞同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赞同或许抉择后,转让方应当安排转让标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则展开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成果编制财物负债表和财物移送清册,并托付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全面审计(包含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财物丢失的确认与核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由同级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安排进行清产核资,并托付社会中介安排展开相关事务。
社会中介安排应当依法独立、公平地执职事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涉社会中介安排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财物评价安排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财物评价。评价陈述经核准或许存案后,作为确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阅根据。
在产权买卖过程中,当买卖价格低于评价成果的90%时,应当暂停买卖,在取得相关产权转让赞同安排赞同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经揭露搜集只发生一个受让方或许依照有关规则经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赞同的,能够采纳协议转让的方法。
采纳协议转让方法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沛洽谈,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触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程序进行审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赞同程序
第二十五条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抉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