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结婚15年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06:34[案情]
2005年5月,江苏徐州贾汪区某村农人王芳到法院申述与陈龙离婚(均系化名),法官审阅后,主张王芳改变诉讼请求为“免除现实婚姻联系”,本来王芳与陈龙1990年谈婚论嫁时,均未到法定婚龄,两人别离冒用其姐、其哥的户口证明,用他们自己的相片办了成婚证,领证后两人举办了成婚仪式,共同日子,并育有一子一女。
[审判]
贾汪区法院审理以为:王芳与陈龙冒用别人名义成婚,其行为对自己、对冒用的人来说,都是无效的,故该成婚证无效;王芳与陈龙以夫妻名义长时间安稳日子在一起,育有一子一女,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端以夫妻名义日子,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构成现实婚姻联系,遂判定免除了其现实婚姻联系。二人服判未上诉。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成婚证的效能问题。王芳与陈龙别离假充其姐、其哥的名义而收取的一份虚伪成婚证,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具法令效能,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王芳与陈龙冒用别人名义成婚,其行为对自己、对冒用的人来说,都是无效的。
二是王芳与陈龙是否构成现实婚姻联系。所谓现实婚姻,是指没有爱人的男女未进行成婚登记,而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并为周围大众所供认的一种婚姻方式,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解说:“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双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双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至于男女双方是否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要看三个方面:自愿,抵达法定婚龄;无制止成婚的景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王芳与陈龙以夫妻名义长时间安稳日子在一起,育有一子一女,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端以夫妻名义日子,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所以构成现实婚姻联系。假如王芳与陈龙的这种景象出现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而又申述离婚的话,除两人补办成婚登记的景象之外,应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