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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男女双方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6:06
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男女两边是否归于现实婚姻
到了现在法治社会现实婚姻的情况会越来越少,尽管我们都知道成婚要处理成婚登记,但依然有些人由于这样或那样原因没有处理成婚登记,比方一方或两边的爸爸妈妈坚决对立,乃至以隔绝父子或母子联系来对立子女的婚姻,而子女为了能保护亲情的调和安稳,一起也为了不失掉自己中意的爱人,就一向没有同对方处理成婚登记,同居多年后并育有子女,关于这样的同居联系是否归于现实婚姻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但并未处理成婚登记,仅仅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按现实婚姻处理。
当事人一方申述离婚的,人民法院应按离婚案子处理。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但未处理成婚登记仅仅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一方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否则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关于离婚后依然一起寓居、一起抚育子女,对外依然以夫妻相等,但未处理复婚手续的,只要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依然依照现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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