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适用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0:12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法的适用规模
已然我国法令规则运营性用地一概要施行招牌挂,而公益性用地能够选用划拨方法。那么,为什么还有协议出让方法存在呢?协议出让方法首要针对哪些用地?
政府供给国有土地的方法有两种,即划拨方法和有偿运用方法。划拨方法起源于方案经济时代,有偿运用方法脱胎于香港,开始于深圳,推行于土地运用准则的变革。跟着1988年《宪法》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扫清了土地有偿运用的法令妨碍,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施行了第55号、第56号令,即《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和《外商出资开发运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土地运用权能够施行有偿出让。经过近十年的变革和探究,土地有偿运用的方法也从单一的出让发展到出让、租借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本确认了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供给选用有偿运用和划拨两种方法的根本架构。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造单位运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法获得;可是,下列建造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以划拨方法获得”的规则,有偿运用方法应当是政府供给土地的首要方法。《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进一步清晰了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方法有三种,即出让、租借和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法一般有协议出让、投标、拍卖、挂牌四种方法。租借,是指国家将必守时期内的土地运用权让与土地运用者运用,而土地运用者按年度向国家交纳租金的行为。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将必守时期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作价,作为国家的出资计作国家的股份。这种方法首要是针对现有国有企业运用的划拨土地运用权需求改制时适用。对企业新增用地,特别是征用土地后提供给用地单位运用的不能选用这种方法。
跟着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经过的《物权法》的出台,招拍挂出让的规模逐渐扩展,在这种景象下,协议出让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三种供地方法各自适用哪些规模?本文试作一讨论。
划拨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经过各种方法依法无偿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跟着有偿运用方法的推行,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获得遭到越来越严厉的约束。现在,能够适用划拨方法的首要有四类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为严厉约束划拨方法供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为适用划拨的景象作出了详细的规则。现在该目录正在进一步修正中,方案于2007年正式出台。据悉,修正后的《划拨用地目录》将愈加缩小划拨方法供地的规模。《物权法》规则:建立建造用地运用权,能够采纳出让或许划拨等方法。严厉约束以划拨方法建立建造用地运用权。采纳划拨方法的,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处的规则。这一规则标明划拨方法供地仍将在必守时期内存在,但划拨供地的规模将持续缩小,对划拨方法用地的约束将愈加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