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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以及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8:39

问:集体土地运用权是否能够出让、转让?
答: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运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则:"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才旦是,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搬运的在外。"依据这一规则,农人集体土地的运用权,原则上不答应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只要一种景象能够破例,便是关于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原因使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的景象。这种景象是指城镇企业破产、吞并,企业的财物(包含厂房等)发作搬运而导致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假如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备,集体土地的运用权将不答应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则:"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运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集体土地运用权的转让问题
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则:乡民委员会向乡民会议担任并陈述作业。乡民会议每年审议乡民委员会的作业陈述,并评议乡民委员会成员的作业;乡民会议由乡民委员会招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乡民提议,应当招集乡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则:触及乡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乡民委员会有必要提请乡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处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运用;
(二)本村享用误工补助的人数及补助规范;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运用;
(四)村办校园、村建路途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措计划;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揽计划及村公益事业的建造承揽计划;
(六)乡民的承揽经营计划;
(七)宅基地的运用计划;
(八)乡民会议认为应当由乡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触及乡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则:乡民委员会施行村务公开准则。乡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下列事项,其间触及财政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发布一次,承受乡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则的由乡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施行状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的执行计划;
(三)救灾救助款物的发放状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触及本村乡民利益、乡民遍及关怀的其他事项。
乡民委员会应当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承受乡民的查询。
乡民委员会不及时发布应当发布的事项或许发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乡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担任调查核实,责令发布;经查验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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