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变更产权的互换房屋转让第三人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4:12
【案情】
2010年7月,赵某与张某签定了房子置换合同,约好两边将自有产权证的住宅进行交换,彼此帮忙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两边进入置换后的房子寓居,但两边因种种原因一向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10月2日,赵某出具字据赞同张某将其置换后的原赵某的房子出卖,张某即于同日与李某签定合同,约好由张某将原赵某的房子出卖给李某,由张某担任处理该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李某支付了购房款,但张某一向未能给李某处理该房子产权过户手续。
【不合】
关于本案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是否有用,存在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合同无效,理由是张某出卖的房子虽经赵某赞同,但未挂号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赵某与张某未处理置换后的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手续,张某未获得原赵某房子的物权,故对房子无处置权,且张某与李某之间因未处理该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手续,故张某与李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合同有用,理由是张某出卖的房子虽未经挂号获得所有权,但张某经房子所有权人赵某赞同出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张某有权出卖房子,一起张某与李某之间合同虽未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不影响合同效能。
【分析】
笔者赞同见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张某出卖原赵某的房子,虽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无处置权,但在与李某签定合一起经房子所有权人赵某的书面赞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用。故张某有权出卖该房子,张某与李某签定的合同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虽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并未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依照法令规则挂号。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在上述条文中并未规则未获得物权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无效,张某出卖原赵某的房子,虽未经依法挂号获得所有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则不发作物权效能,但张某出卖原赵某房子通过赵某赞同,张某有权出卖房子。
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效能。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虽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合同未处理挂号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自合同成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虽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即李某购买的房子未处理物权挂号,但并不影响合同效能。
综上,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是有用的。
2010年7月,赵某与张某签定了房子置换合同,约好两边将自有产权证的住宅进行交换,彼此帮忙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两边进入置换后的房子寓居,但两边因种种原因一向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10月2日,赵某出具字据赞同张某将其置换后的原赵某的房子出卖,张某即于同日与李某签定合同,约好由张某将原赵某的房子出卖给李某,由张某担任处理该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李某支付了购房款,但张某一向未能给李某处理该房子产权过户手续。
【不合】
关于本案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是否有用,存在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合同无效,理由是张某出卖的房子虽经赵某赞同,但未挂号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赵某与张某未处理置换后的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手续,张某未获得原赵某房子的物权,故对房子无处置权,且张某与李某之间因未处理该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手续,故张某与李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合同有用,理由是张某出卖的房子虽未经挂号获得所有权,但张某经房子所有权人赵某赞同出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张某有权出卖房子,一起张某与李某之间合同虽未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不影响合同效能。
【分析】
笔者赞同见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张某出卖原赵某的房子,虽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无处置权,但在与李某签定合一起经房子所有权人赵某的书面赞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用。故张某有权出卖该房子,张某与李某签定的合同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虽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并未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依照法令规则挂号。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在上述条文中并未规则未获得物权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无效,张某出卖原赵某的房子,虽未经依法挂号获得所有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则不发作物权效能,但张某出卖原赵某房子通过赵某赞同,张某有权出卖房子。
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效能。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虽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合同未处理挂号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自合同成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虽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即李某购买的房子未处理物权挂号,但并不影响合同效能。
综上,张某与李某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