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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与有偿收回不同的法律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1:44

土地运用权是有年限的,土地运用权的年限从获得土地运用权开端核算,土地运用权到期后,政府能够回收土地运用权,回收有有偿有无偿两种,那么土地运用权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不同的法令法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有偿回收与无偿回收不同的法规依据
一、无偿回收的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现已处理批阅手续的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接连二年未运用的,经原同意机关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虽请求续期但按照前款规则未获同意的,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有必要按照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可是,因不可抗力或许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许开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形成开工开发拖延的在外。”
4.《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据情节能够给予正告、罚款直至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处分。”
5.《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回收其划拨土地运用权。”
二、有偿回收的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许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求运用土地的;(二)为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求调整运用土地的;……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则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对土地运用权人应当给予恰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前不回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程序提早回收,并依据土地运用者运用土地的实践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践状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不提早回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国家按照法令程序提早回收,并依据土地运用者已运用的年限和开发、运用土地的实践状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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