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申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6:18沈某驾车发作交通事端将一七旬老太撞成一级伤残,在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审理过程中,他与朋友王某歹意勾结以贱价将其房子卖给王某,伤者诉至法院。2005年5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房子生意合同无效。
2004年4月27日,在328国道26K 100M处,沈某驾驭小型货车与骑人力三轮车的七旬老太钱某发作磕碰,致钱某受伤住院。事端发作后,经姜堰市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处理,承认沈某负事端首要职责,钱某负非必须职责。钱某的伤情经姜堰市公安局判定为一级伤残。事端发作后,沈某共向钱某支付了40000余元,但就补偿问题,两边未能达到一致意见,钱某遂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及车主等职责主体补偿其因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丢失。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钱某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请求,要求查封沈某一切的坐落海安镇的住宅两套。2004年5月8日,在法院检查诉讼保全请求的一起,沈某与王某签定房子生意合同一份,沈某将上述两套房子及五间车棚以48000元出让给王某,两边约好了付款时刻、付款方法及房子交给期限等。2005年1月10日,王某按约以55295元的计税金额交纳了2%的生意契税1105.90元,两边在海安县房子产权监理所办理了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手续。沈某与王某的行为后被钱某发现,钱某遂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承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子生意无效。
被告沈某辩称:房子生意合同签定于2004年3月30日,不存在歹意勾结行为。两边按市场价88000元进行生意,房产生意所存档材猜中记载的生意价款为48000元是为了少交契税进行的约好。别的钱某至今未能承认我应当补偿的详细数额,我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妥,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王某辩称:2003年至2004年,沈某配偶欠我48000元,2004年3月,我因住宅拆迁与沈某洽谈将他的住宅出让给我,我已按约支付了房款88000元,生意房子之前我并不清楚沈某发作交通事端的状况,我与沈某不存在歹意勾结,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岳阳律师回答:
审理中,王某向法庭供给了沈某之妻陆某"2003年4月6日"、沈某"2003年6月10日"向王某出具的借单两份,对此原告提出异议,以为这两份借单非借单所载时刻构成,应为过后补写,并当庭请求对这两张借单的构成时刻进行笔迹判定。经法院托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定论为:落款时刻分别为"2003年4月6日"、"2003年6月10日"的借单上一切笔迹的构成时刻不是"2003年4月6日"及"2003年6月10日"书写构成,应是之后书写。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沈某在发作交通事端后,明知自己是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的义务人,却将自己一切的房子以显着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别人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挂号手续,以此对立交通事端的债权人,使自己对原告的危害补偿义务呈现无法实行的或许,存在着与别人歹意勾结,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被告王某辩称其从前与沈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联系,因其所供给的借单现已司法判定为过后构成,不存在客观性。从海安县房子产权监理所挂号存案的房子生意合同和相关完税证明能够看出,两被告歹意勾结生意房子,危害了债权人钱某的利益。原告要求承认两被告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则,判定两被告所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