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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闲置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2:34
搁置土地是指派用人在必定期限并没有开工开发的土地。乡村城市化的进程欣欣向荣,本来绝大多数的耕耘农田菜地,也由于大多数乡村迁往城市乡镇因此旷费。这些搁置土地也有管理办法,且每个城市不尽相同。那么,湖南省搁置土地运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听讼网小编将为您收拾相关材料,期望有所助益。
湖南省搁置土地运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查询和确认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则的搁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展开查询核实,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宣布《搁置土地查询通知书》。
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应当在接到《搁置土地查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要求供给土地开发运用状况、搁置原因以及相关阐明等材料。
第六条《搁置土地查询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涉嫌搁置土地的基本状况;
(三)涉嫌搁置土地的现实和依据;
(四)查询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的权力和责任;
(六)其他需求查询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实行搁置土地查询责任,能够采纳下列办法:
(一)问询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察、摄影、摄像;
(三)查阅、仿制与被查询人有关的土地材料;
(四)要求被查询人就有关土地权力及运用问题作出阐明。
第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归于政府、政府有关部分的行为形成开工开发推迟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供给土地搁置原因阐明材料,经审阅现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则处置:
(一)因未依照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议书约好、规则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给给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有开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正,形成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不能依照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议书约好、规则的用处、规划和建造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方针,需求对约好、规则的规划和建造条件进行修正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大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分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搁置的,依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九条经查询核实,契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则条件,构成搁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下达《搁置土地确认书》。
第十条《搁置土地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搁置土地的基本状况;
(三)确认土地搁置的现实、依据;
(四)搁置原因及确确定论;
(五)其他需求阐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搁置土地确认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经过门户网站等方法向社会揭露搁置土地的方位、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称号、搁置时刻等信息;归于政府或许政府有关部分的行为导致土地搁置的,应当一起揭露搁置原因,并书面奉告有关政府或许政府部分。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上报的搁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揭露。
搁置土地在没有处置结束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时刻揭露。搁置土地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吊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运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则景象形成土地搁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洽谈,挑选下列方法处置:
(一)延伸开工开发期限。签定补充协议,从头约好开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起,延伸开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处、规划条件。依照新用处或许新规划条件从头处理相关用地手续,并依照新用处或许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许交还土地价款。改动用处后的土地运用有必要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暂时运用。待原项目具有开发建造条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从头开发建造。从安排暂时运用之日起,暂时运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两年;
(四)协议有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执行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正形成搁置的,能够为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适当、用处相同的国有建造用地进行开发建造。触及出让土地的,应当从头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还能够依据实践状况规则其他处置方法。
除前款第四项规则外,开工开发时刻依照新约好、规则的时刻从头起算。
契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搁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则的方法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洽谈一致后,应当拟定搁置土地处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搁置土地设有典当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在拟定搁置土地处置计划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典当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则景象外,搁置土地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搁置费决议书》,依照土地出让或许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搁置费。土地搁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下达《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决议书》,无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搁置土地设有典当权的,一起抄送相关土地典当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则作出征缴土地搁置费、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决议前,应当书面奉告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有请求听证的权力。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要求举办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则》依法安排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搁置费决议书》和《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决议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违背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现实和依据;
(三)决议的品种和依据;
(四)决议的实行方法和期限;
(五)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议的行政机关称号和作出决议的日期;
(七)其他需求阐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搁置费决议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规则交纳土地搁置费;自《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决议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处理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刊出挂号,交回土地权力证书。
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对《征缴土地搁置费决议书》和《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决议书》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实行相关责任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能够采纳下列办法:
(一)逾期不处理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刊出挂号,不交回土地权力证书的,直接布告刊出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挂号和土地权力证书;
(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回收的搁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能够采纳下列方法运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给方针,确认新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开发运用;
(二)归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耘条件未被损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造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托付有关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单位或许个人安排康复播种。
第二十条搁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处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改变查询中进行改变,并依照有关规则处理土地改变挂号。
第四章 防备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供给土地应当契合下列要求,避免因政府、政府有关部分的行为形成土地搁置:
(一)土地权力明晰;
(二)安顿补偿执行到位;
(三)没有法令经济纠纷;
(四)地块方位、运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清晰;
(五)具有开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议书应当就项目开工开发、竣工时刻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清晰约好、规则。约好、规则开工开发时刻应当归纳考虑处理开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则和实践状况,为开工开发预留合理时刻。
因特殊状况,未约好、规则开工开发日期,或许约好、规则不清晰的,以实践交给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开工开发日期。实践交给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刻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造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陈述项目开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状况。
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建造项目公示牌,发布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建造单位、项目开工开发、竣工时刻和土地开发运用规范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好、划拨决议书规则歹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则处理结束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不得受理该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新的用地请求,不得处理被确认为搁置土地的转让、租借、典当和改变挂号。
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搁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体系存案。搁置土地依照规则处置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搁置土地未依照规则存案的,不得采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的方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将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搁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分。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能够依据状况,对搁置土地状况严重的区域,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建造用地批阅、土地供给等方面采纳约束新添加建造用地、促进搁置土地开发运用的办法。
相关常识:
一、搁置土地的概念及确认
搁置土地,是指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超越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议书约好、规则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造用地。搁置土地,是指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超越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议书约好、规则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造用地。
二、搁置土地的处理
1、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搁置费决议书》,依照土地出让或许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搁置费。土地搁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下达《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决议书》,无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搁置土地设有典当权的,一起抄送相关土地典当权人。
上述法令仍是适当的清楚详尽的,您能够细心阅读法令。其间很重要的是,国家总土地搁置管理办法要求,土地搁置2年可无偿回收,还请留意。以上就是小编收拾的相关材料,如有缺乏还请见谅。您若有其他困惑,还能够持续法令咨询听讼网专业的律师,信任会得到满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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