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3:3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农业归纳开发出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以下简称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股权买卖的监督办理,依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和农业归纳开发办理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农业归纳开发出资参股运营试点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财物运营安排,以中心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到出资参股企业构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代表国家农业归纳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持有国有股权的财物运营安排(以下总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下总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恪守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则,坚持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买卖安排中揭露进行。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条国有股权转让能够采纳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国有股权权属应当明晰。权属联系不明确或许存在权属胶葛的企业国有股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则。
第七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担任国有股转让的监督办理工作,转让方详细安排施行国有股权转让。
第二章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督办理
第八条国家农发办对国有股权转让实行下列监管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国有股权转让准则和方法;
(二)同意国有股权转让事项;
(三)展开国有股权买卖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股权转让实行下列监管责任:
(一)审阅国有股权转让事项,上报国有股权转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