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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7:09

省国资委 省开展变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标准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及省直各部门所办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则,契合省人民政府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变革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装备,推进企业体系创新和机制转化。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国资委确定的依法建立的产权交易组织中揭露进行。
第六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阅权限:
(一)本轮企业变革中,企业改制、破产、主辅别离、辅业改制触及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其产权转让的批阅权限依照上述作业的批阅权限批阅。
(二)除本条(一)款中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外,其他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按下列权限进行批阅:
1.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国资委批阅。其间,重要子企业的严重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国资委会签省财政厅同意。
2.省直各部门所办理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财政厅批阅。
3.省直各部门所办理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直各部门批阅。
4.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各企业集团批阅。
5.省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需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注:本款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实施母子公司办理体系,母公司出资超越其净财物1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出资虽缺乏母公司净财物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中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什物财物转让:
(一)本条所指什物财物,首要包含企业的固定财物、在建工程等。
(二)批阅权限
1.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什物财物转让,单项财物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一次性转让财物账面净值算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含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财物)的报省国资委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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