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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7:47

案情
2003年5月26日,韩金生与案外人谷某将其一起一切的房子租借给闫文彬,并签定了房子租借协议。协议中对转租、转包事项进行了约好,闫文彬在租借期间,经租借人赞同,能够进行转租、转包。2006年10月28日,经租借人韩金生赞同,闫文彬又将原租借合同中的部分房子转租给刘华英、马孝力。
后因对转租合同的效能问题发作胶葛,2008年4月15日,刘华英、马孝力以闫文彬为被告、韩金生为第三人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该房子租借合同合法有用。第三人韩金生述称,原租借合同以及转租合同均没进行挂号存案,按照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挂号手续,两份合同应均为无效合同。另查明:原租借合同中所含有谷某部分房产,已于2005年8月26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拍卖。
裁判
梁园法院以为,2003年5月26日,被告闫文彬与第三人韩金生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合同内容契合法令规则,应为有用合同。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依据原租借合同,被告闫文彬又将租借房子转租给原告刘华英、马孝力,且已征得租借人韩金生赞同。转租合同的签定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规则,应确定为有用合同。
第三人韩金生述称,原租借合同以及转租合同均没进行挂号存案。按照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挂号手续。两份合同应均为无效合同的观念,法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对合同的效能确定应当依法令规则和行政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则:“房子租借,租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定书面租借合同,约好租借期限、租借用处、租借价格、补葺职责等条款,以及两边的其他权力和职责,并向房产管理部门挂号存案。”该条款并未将挂号存案作为合同收效的条件,条文中的“并”仅仅倡议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因而,该条款并不是合同收效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以充沛尊重意思自治为准则,在合同无效的确定规范上采纳严厉准则,其意图是鼓舞买卖、繁荣经济。故对第三人以为合同无效的观念,法院依法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司法解说)第九条第一款,判定如下:2006年10月28日原告刘华英、马孝力与被告闫文彬签定的房子转租合同为有用合同。
分析
虽然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规则,租借房子应当进行存案挂号,可是依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是具有法令效能的,而《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仅仅部门规章,不是法令和行政法规,对其的违背,只构成行政违规,而不能据此确定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则,房子租借,租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定书面租借合同,约好租借期限、租借用处、租借价格、补葺职责等条款,以及两边的其他权力和职责,并向房产管理部门挂号存案。建设部公布的《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则,房子租借实施挂号存案准则。签定、改变、停止租借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子地点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挂号存案。
依据上述规则可知,我国实施房子租借挂号存案准则,是否挂号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收效。租借合同的挂号存案准则,主要是避免国家税费流失和避免当事人不合法租借房子,另一个意图则是由于房子等不动产的买卖(包含租借)或设定物权应向社会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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