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企业国有资产托管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6:34发文单位:淮北市人民政府
文号:淮政[2004]93号
发布日期:2004-9-29
履行日期:2004-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管各方的权力与责任
第三章 保管程序
第四章 保管财物处置
第五章 保管的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安排:
《淮北市企业国有财物保管暂行方法》现已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讨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企业国有财物保管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避免国有财物丢失,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标准企业国有财物保管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保管,是指托付人经过保管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动或暂不改动企业原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将企业的悉数或部分财物托付给受托人处理、处置的行为。托付人与受托人之间构成托付署理联系。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托付人,是指企业法人或产权所有人;受托人是指具有企业财物保管才能的专业保管法人。
第四条 下列企业国有财物,经市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赞同的,可归入保管规模:
(一)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的悉数或部分财物;
(二)被依法刊出、封闭国有企业的悉数或部分财物;
(三)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列入破产产业的财物以及经人民法院赞同移送的破产企业债务;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经赞同“帐销案存”的应收帐款;
(五)国有企业改制或转让时受让方未付清的国有财物转让价款。
被保管财物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报市国土资源处理部门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另行处理。
第五条 市企业保管中心(以下简称保管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赞同依法建立的,从事企业国有财物保管事务的专业性安排。其主要责任:
(一)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有财物处理的政策性规则;
(二)处理市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赞同的保管财物;
(三)加强对保管财物的处理和维护;
(四)严厉按《淮北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方法》的规则,处置保管财物;
(五)制定保管债务的追收方法报市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赞同并安排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