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8:11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有必定条件约束的,那这些约束条件都是什么呢?在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进程中有具有哪些特色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修改本篇文章。
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运用权再搬运,包含出售、交流、赠与等行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本质是土地运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获得的剩下期限的土地运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是土地运用权的占有、运用、收益和有限处置权力悉数搬运给新的权力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依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一、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的条件:
按照行政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契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运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具有国有土地运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具有合法的产权;
4、按照《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的特色:
(一)行政干涉性强。
因为划拨土地运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方针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并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批阅后才可有用,检查的内容包含转让两边的状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处及土地运用权类型是否契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方针、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意图是确保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避免划拨土地运用权流入商场对国有土地商场形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尽管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只是限于土地运用权处理改变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检查,只要存在它答应今后,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作。
(二)不对称性。
因为划拨土地运用权是一种特别的土地运用权,这种权力在商场中的转让也有必要受不定期的条件约束,划拨土地运用权在流通进程中作为一个全体进行流通的状况很少,只要两个一起契合运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好意义上的划拨土地运用权搬运。
在大都状况下是受让方不契合运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进程中要经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运用权变为出让土地运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偿性。
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变革土地评价成果供认和土地财物处置批阅方法的告诉》,首要清晰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供认划拨土地运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通供给了牢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人长期运用土地不行能对土地没有投入,何况用地者在获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顿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