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00:13

土地运用权回收是怎么回事?土地运用者在面对土地运用权被回收时能够建议什么权力?下文是听讼网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有偿回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许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求运用土地的;
(二)为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求调整运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则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对土地运用权人应当给予恰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依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二、无偿回收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后的回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假如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请求续期,以及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家未同意其续期请求,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1)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经过出让的方法,在必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运用者。土地运用者在付出必定年期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获得在该年期内运用土地的权力,即获得了必定年期的土地运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运用者就不在具有该土地运用权。因而,国家回收其土地运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该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回收起土地运用权的一起,无偿获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