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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1:42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则:房地产典当是指典当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向典当权人供给债款实行担保的行为。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有权依法以典当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典当权人对典当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付出薪酬、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典当权人可先行回收自己对债款人所享有的债款,优先于典当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典当的一般债款。债款人用典当物清偿债款时,假如一项典当物上设定了数个典当权,一般应按设定典当权的先后次序受偿。典当合同假如必须经挂号才收效,那么应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假如典当合同只需经签定便收效,依照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则:“处置典当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次序分配:
(一)付出处置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典当房地产应交纳的税款;
(三)归还典当权人债款本息及付出违约金;
(四)补偿因为债款人违背合同而给典当权人形成的危害;
(五)剩下余额交还典当人。”
处置典当房地产所得金额缺乏以付出债款和违约金、补偿金时,典当权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缺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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