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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倒闭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23:27

事例
某镇办工厂归于团体企业,1969年建厂,土地原为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某姓氏祠堂。该厂于1972年、1979年、1983年、1996年,接连几年支交给该村必定物资和现金,用于出产和日子。1989年,该厂获得了县政府颁布的房产一切证件。后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停产关闭。2001年请求破产,该厂清算组对本厂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处置,其间房产及建筑物(不含土地运用权)经过拍卖于2007年7月被某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村委会竞得。现在某镇政府与其所在地村委会对土地的一切权和运用权存在争议,要求进行土地确权。
请问:该宗地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怎么承认?
律师回答
假如不存在清晰的租借联系,争议土地的一切权应归农人团体一切。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第23条规则,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运用的团体土地,1962年《六十条》发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别离归于该乡(镇)或村农人团体一切: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经县、乡(公社)、村(大队)赞同或赞同,并进行了恰当的土地调整或许经过必定补偿的;经过购买房子获得的;原团体企事业单位体系经赞同改变的。第24条规则,乡(镇)企业运用本乡(镇)、村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则进行补偿和安顿的,土地一切权转为乡(镇)农人团体一切。
本案中,镇办工厂1969年运用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并于1972年、1979年、1983年、1996年,接连支交给该村必定物资和现金。怎么确认争议土地的一切权,需求澄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镇办工厂获得土地时的状况,包含是否经县、镇、村等赞同或赞同,是否订立了协议,是否购买过地上房子等;二是镇办工厂支交给村的物资和现金的性质,是租金、分红,仍是用地补偿。
从上述说到的状况来看,假如不存在清晰的租借联系,依据现行有关规则,争议土地的一切权就应当归农人团体一切。
村委会经过拍卖会竞得房产时,应一起获得了土地运用权。
关于争议土地的运用权,应按“房地共同”的准则确认,本案中破产清算组拍卖中对房产、建筑物与土地运用权未作一致处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则。
《物权法》第147条规则,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转让、交换、出资或许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占用范围内的建造用地运用权一起处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则,房地产转让时,房子的一切权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转让。
《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第24条规则,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一切人或许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在外。
因而,地上建筑物应同所占用的土地运用权一起处置。1989年,该厂获得了县政府颁布的房产一切证时,就已获得了所占用土地的运用权,2007年村委会经过拍卖会竞得房产时,应一起获得了土地运用权。本案中的土地运用权,应当确认给村委会,但应要求其处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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