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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兼并债务企业未依法注销,清偿责任应怎样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9:53

企业的吞并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债款债款纠纷。假如企业的吞并行为已完结,原债款企业未被刊出,乃至还留存一些可承债财物。在这种景象下,原债款的债款人可否一起申述吞并方或许被吞并方,恳求判令两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我国相关法理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则。
根本案情
忠县公营盐厂(以下简称忠县盐厂)欠忠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忠县联社)1120万元告贷本金及利息未还。该债款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1998年6月2日,重庆索特与忠县盐厂签定了《吞并合同书》,约好重庆索特以“承当债款债款式”全体吞并忠县盐厂,合同签定后,报请有关部门批阅赞同,处理完有关吞并手续,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收效。该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阅但未公证。忠县盐厂的首要经营财物为榨菜厂和盐井采矿制盐。《吞并合同书》签定后,重庆索特实践接纳和运用了忠县盐厂的首要财物(因土地运用权没有补偿到位,故未悉数占有运用)并依据本身发展规划进行经营处理。此外,重庆索特对忠县盐厂劳作、人事、党政业务也进行了全面处理。重庆索特与忠县盐厂已实践实行吞并合同的首要职责。
忠县盐厂于1999年原因未承受年检而被撤消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但没有被依法依约刊出。关于其因三峡工程建造而被吞没的26.5亩土地,其享有恳求其所在地石宝镇政府进行等数划拨的权力,但没有取得划拨土地。其对盐井、矿山现无开采权。其虽有部分移民资金,但依据移民法令规则,不得用于非移民债款。
二审期间,忠县盐厂提交抵押告贷合同及付款凭据,用以证明本案所涉告贷由忠县盐厂设有担保权,忠县联社应行使担保权,而不该要求忠县盐厂清偿债款。忠县盐厂还提交《重庆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搜集发起人根本状况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所涉告贷为不良告贷,忠县联社应依据前述证明书关于“原股东……在转化之前有必要每股另行交纳0.6元人民币,作为核销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不良财物的专项资金”的规则,作为发起人,忠县联社应将本案债款作为不良财物核销,故本案债款现不存在。重庆索特也依据上述依据建议革除其偿债职责。
原审判定要旨
因忠县盐厂到期未归还告贷,2004年,忠县联社以忠县盐厂、重庆索特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重庆索特承当本案债款本息的清偿职责并承当本案诉讼费。原一审法院以其未对忠县盐厂提出诉讼恳求为由驳回对忠县盐厂的申述,以本案吞并协议已收效并实践实行为因为2005年10月19日作出( 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定,判定重庆索特承当本案债款本息的清偿职责。重庆索特不服该判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 2005)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定现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原审法院( 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定,发回该院从头审理。该院受理后,依据忠县联社的恳求,依法追加忠县盐厂为被告。
原审法院以为:两边告贷金额为1120万元,债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本案的吞并合同触及赞同才收效的问题。依据《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法令》第34条规则,“政府能够决议或许赞同企业的吞并。”国务院办公厅所作的国办创造电[1994]12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处理的告诉》[以下简称国办创造电[1994]12号文件]规则:“当地处理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有批阅,其间有中心出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赞同,属中心出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心。中心处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阅。一切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报国务院批阅。”清晰了当地处理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赞同机关是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在本市就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委发[1997]38号文件将国有企业改制(包含吞并等)的批阅权下放给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本案吞并协议现已忠县。从重庆索特接纳并运用忠县盐厂的工业状况和对出产的统筹组织状况、重庆索特吞并忠县盐厂后对相关人事的组织状况、重庆索特党组织对忠县盐厂党组织的领导处理等现实,特别是重庆索特将忠县盐出资其他工业的现实的剖析,能够确定本案吞并合同现已实行。故判定:一、重庆索特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忠县联社的告贷本金1120万元及利息到2003年1月10日止的逾期告贷利息为18802138元,自2003年1月11日起至判定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逾期告贷利率核算);二、驳回忠县联社对忠县盐厂的诉讼恳求。
合议庭争议与不合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
一、吞并协议是否有用、是否已实践实行、是否已触摸问题。
二、忠县盐厂二审能否提交新依据、能否因本案存在担保、忠县联社作为重庆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乡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而使忠县盐厂、重庆索特免责问题。
三、忠县盐厂是否还有偿债工业、本案职责主体及职责方法的确定问题。
合议庭定见
一、本案《吞并合同书》系当事人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且经合法赞同,应确定有用。《吞并合同书》已实践实行且并未革除。虽然吞并协议未经公证、不符合协议约好的方法收效要件,但当事人现已过实践实行认可该合同的效能,故未经公证并不影响吞并合同的效能。当事人约好合同革除未经主管部门赞同,故未依法革除。
二、忠县盐厂未提起上诉,无权提出革除本身及重庆索特承当本案债款职责的上诉恳求,故对其依据该上诉恳求而提交的抵押告贷书及相关《证明书》,不该进行质证。重庆索特意欲依据上述依据建议免责,应由其自己举证。退一步而言,即便对上述依据予以质证,确定本案债款存在担保、《证明书》证明发起人应核销不良财物,但因为是否建议担保权是权力人的权力,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力人,而忠县盐厂为本案主债款人,重庆索特作为其吞并方,与忠县盐厂实为同一主体,故权力人是否建议担保权均不影响忠县盐厂与重庆索特承当清偿职责。并且,并无依据证明重庆乡村商业银行已组成建立、本案财物已作为不良财物被核销,且核销呆坏账是银行内部程序,即便核销也不构成对外债款的消除,故重庆索特关于本案债款被核销而应免责的上诉理由,亦不能建立。
三、忠县盐厂为本案告贷人,其虽被撤消经营执照,但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且仍有据以偿债的可等待工业(土地运用权),故其应为本案债款主体。原审法院单纯判令重庆索特承当本案债款不当。若只判定重庆索特承当本案债款,则或许呈现忠县盐厂为躲避债款而迟迟不将土地运用权转给重庆索特、影响权力人权力完结的问题。重庆索特以吸收吞并方法吞并忠县盐厂并占有、运用其首要财物,也应对本案债款承当清偿职责。
关于忠县盐厂与重庆索特承当的职责方法和规模,合议庭存在争议:
大都观念以为:重庆索特应在接纳财物的规模内承当弥补补偿职责。理由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规则》)第34条关于“企业吸收吞并或新设吞并后,被吞并企业应当处理而未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债款人申述被吞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吞并后的具体状况,奉告债款人追加职责主体,并判令职责主体承当民事职责”的规则。因而,重庆索特应承当债款清偿职责。该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吞并后的具体状况,奉告债款人追加职责主体,并判令职责主体承当民事职责,但未对本案所涉已实行了大部分吞并合同约好的职责,未彻底完结吞并的景象下,吞并主体应承当何职责做出清晰规则。应参照《企业改制规则》第7条的规则,确定重庆索特在接纳财物规模内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少量观念以为:两者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理由为:吞并协议约好,两边的吞并方法为承债式全体吞并,吞并后忠县盐厂应刊出,债款债款由重庆索特继承。因为吞并协议现已收效且首要职责已实行,重庆索特已占有、运用了忠县盐厂的首要财物,且对其人事、党务、劳务等作业进行了全面处理,忠县盐厂已实践被重庆索特操控,故虽然忠县盐厂虽未刊出,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其与重庆索特仍在外表方法上为不同法人,但本质上两者为同一法人主体。忠县盐厂的首要财物已被重庆索特占有、运用,因而,两者应对忠县盐厂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重庆索特集团应以其悉数工业对本案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依据吞并协议约好内容,忠县盐场本应刊出但未刊出,其归于两者不实行合同职责的行为,违背了相关行政处理规则,不能作为重庆索特免责的理由。本案并不能适用《企业改制规则》第7条的规则,两者适用的景象不同。退一步而言,即便参照该条规则,该条依据法人工业准则,也规则“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纳的工业规模内与原企业一起承当连带职责”而非弥补补偿职责。
审判长联席会议定见
(一)吞并协议是否收效并现已实践实行
关于该问题,审判长联席会议一致定见以为:吞并协议实行了法定赞同手续、发收效能。重庆索特已占有运用了忠县盐厂的首要财物,吞并协议的首要职责已实行。
(二)忠县盐厂与重庆索特应共为债款主体仍是其间一方为债款主体
关于该问题,构成两种定见:
大都定见以为,忠县盐厂为告贷人,没有被刊出,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还有能够承债的可等待工业,所以,其应为债款主体。重庆索特以承受债款方法全体吞并忠县盐厂,且现已承受、适用了忠县盐厂的首要财物,故也应为承债主体。少量定见以为,忠县盐厂未被刊出,民事主体资格虽然存在,还有可承债工业,吞并也未彻底完结,应由忠县盐厂承当债款清偿职责。重庆索特对本案债款不该承当清偿职责。
(三)忠县盐厂与重庆索特承当职责的方法和规模
关于该问题,审判长联席会议构成两种定见:
大都定见以为,忠县盐厂与重庆索特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理由在于:本案属承债式吸收式吞并,应适用企业吞并的规则,而不能适用《企业改制规则》第7条的规则,第7条的起草意图是规制国有企业借公司制改制逃债行为。忠县盐厂虽被撤消经营执照,无出产经营才能,虽应被刊出但没有被刊出,民事主体资格仍出产经营。其与忠县盐厂虽然在外表方法上为不同主体,但本质为同一主体。其已将承受的工业用于出产经营,取得的利益并非仅为吞并的工业的账面价值,还包含运营收益。因而,重庆索特应以悉数财物对忠县盐厂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少量定见以为,重庆索特应在承受财物规模内承当弥补补偿职责,理因为:本案的告贷人是忠县盐厂,其虽被撤消经营执照,但依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且有可承债财物,所以,应是本案的债款主体。重庆索特并不是本案告贷的告贷人,其仅仅依据吞并协议的约好,占有运用了忠县盐厂的工业,故按照权力职责相对应准则,其仅应在承受财物规模内承当职责。因为其不是告贷合同的当事人,仅仅因为占有运用了原债款人的工业而与本案有牵连,所以应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审判长联席会议倾向性定论
承债式吸收吞并景象下,原债款企业虽未依约被刊出,但吞并协议收效并根本实行的,吞并方和被吞并应对原债款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典型性法令问题提炼】
吞并企业以承受债款方法全体吞并原债款企业,为承债式企业吞并,原债款企业应依法依约刊出。但在司法实务中,因为躲避债款等原因,虽然吞并行为已根本完结,但原债款企业却未被刊出,乃至还留存一些可承债财物。在这种景象下,原债款的债款人可否一起申述吞并方或许被吞并方,恳求判令两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我国相关法理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则。《企业改制规则》第34条只规则了在企业吸收吞并后,被吞并企业应当处理而未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债款人申述被吞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吞并后的具体状况,奉告债款人追加职责主体,并判令职责主体承当民事职责,但并未进行具体化规则。
针对本案景象,审判长联席会议构成了倾向性定见:承债式企业吞并景象下,原债款企业应被刊出但没有被刊出,且仍有可偿债财物的,应为债款主体。吞并协议已收效且已首要职责已实行的,虽原债款企业没有依法依约刊出,吞并行为没有悉数完结、原债款企业与吞并企业方法上为不同法人主体,但究其本质,两者实为同一民事主体,故吞并方应对原债款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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