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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上涨卖家不给办过户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9:48

在房子买卖过程中,有时尽管两边签定了合同,但有些人却因各种原因不过户。那么因房价上涨卖家不给办过户怎样办,关于卖家不给办过户的法令责任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卖家不给办过户的法令责任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因房价上涨卖家不给办过户
八年前,被告将房子卖给原告,但因故未处理产权改变手续,八年后因房子价格上涨,被告觉得吃亏不愿意处理过户手续。近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托言未经产权共有人赞同,迟迟不办过户手续引发的房子买卖胶葛,判定被告徐某夫妻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帮忙原告孙某处理房子的一切权改变登记手续,并付出原告违约金5000元。
2001年9月17日,被告徐某夫妻与原告孙某洽谈达到房子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好:两边为日子便利,经屡次洽谈决议签定以下房子产权转让协议:一、徐某将约94平方米产权房以10.8万的价格转让给孙某;孙某首付7.3万元,徐某行将房子一切钥匙交给孙某。余款3.5万元待孙某将原住宅出售后当即付清;两边在处理房产买卖手续时,活跃供给买卖便利,各自按国家规则,交纳有关税费;两边不得违约,如单独违约,违约方要承当对方5000元违约金。协议签定后,孙某于第二天将首付款7.3万元交给徐某,徐某亦将房子钥匙交给孙某,原告不久即入住该处房子并运用该房子至今,一起交纳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
2001年12月,原告将剩下的购房款3.5万元给付结束。原告要求处理房产买卖手续,因诉争房子系集资建房而致大产权没有分户,被告一向没有处理。2009年头,原告以为房子过户的条件具有,所以要求被告帮忙处理过户手续。被告徐某以最初卖房价格太低,要求再付伍万元,回绝处理过户。现原告以徐某夫妻为一起被告诉至法院。
二手房卖主违约怎样处理
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徐永章签定房子产权转让协议书是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起,协议内容没有违背相关法令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则,合同内容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照协议实行了给付悉数房款的责任,被告徐某也实践交给了诉争的房子,原告占有运用房子至今。
此现实能够标明原告没有违约的行为,该房子买卖合同不存在可吊销或有权解除合同的景象。被告虽辩称签定房子买卖协议时,未得到房子共有人的一起赞同,因诉争房子在原告交给首付款后不久即入住至今,其数年来对房产漠不关心,无视房子一切权的行为,也有悖日子常理。故被告徐某施行的签定协议出卖房子的行为,系二被告的共赞同思表明,即便被告妻子其时不知情,原告也归于好心有偿取得了诉争房产。
对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帮忙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的恳求,予以支撑。对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承当违约金5000元,因两边签定协议时有约好,且二被告确存在违约现实,亦予以支撑。
归纳以上介绍,两边在签定合一起,必定要约好好违约责任,防备反悔行为。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卖家不给办过户的法令责任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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