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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3:44
1.依据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关于划拨获得的建造用地,其流通要经过行政批阅,并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许土地收益。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则决议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许作其他处理。”第50条规则,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法获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担保法第56条规则,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此外,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则。
2.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即使是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建造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也是不能直接进人流通的。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则:“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契合本法第38条规则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法约束房地产权力的;(三)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同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转让的其他景象。”第38条规则:“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依照出让合同约好进行出资开发,归于房子建造工程的,完结开发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归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构成工业用地或许其他建造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子现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子所有权证书。”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则:“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出资开发、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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