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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巨头2.39亿元股东权益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3:54

小股东状告控股股东的诉讼,通过统辖两审和实体两审、历经15个月的诉讼,最近总算尘土落地。
但令人回味的是,终审成果又回到了15个月之前的景象:小股东仍然是小股东,大股东仍然是大股东,并没有因发起诉讼而减持股份,更没有因这场诉讼而失掉控股位置。但支付的价值是惊人的:员工人心不齐了15个月,出产赢利下降了15个月,调和被冻住了15个月,时针被逆转了15个月-------
不过,作为承办案子的律师却从中品味到了处理此类案子的艰苦。构成的文字材料多达16万字。
下边仅将诉讼中代理人制造的首要文书展现如下:
统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成都市新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少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全兴都。
案由及恳求事项:
申请人因本案原告长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诉申请人股东权益胶葛一案,现依法提出统辖异议。恳求依法将该股东权益胶葛一案移交至山西省高院人民法院统辖。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12日,申请人与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长钢(集团)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出资40800万元,依法成为长钢集团的控股股东,持有股权为58.29%。2006年6月9日申请人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民保字第005号《民事裁决书》,知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应原告诉前保全申请,对申请人持有长钢集团股权中的25200万元予以冻住。当申请人对此提出统辖异议后,又与6月24日收到法院邮递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告诉书》和《举证告诉书》,告诉申请人辩论、举证和应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则》关于依据金额争议规范确认等级统辖的规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存案统辖的金额规范为3000万元人民币,而原告《起诉书》的诉讼标的金额已达2.39亿元人民币,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统辖。依据199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等级统辖提出异议应怎么处理问题的函:“当事人就等级统辖权提出统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仔细检查,确无统辖权的,应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法院,并奉告当事人,但不作裁决。受诉法院拒不移交,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状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查询了解,仔细研讨,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如状况事实确有必要移交的,应当告诉下级法院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交,做出实体判定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吊销下级法院的判定,并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法院。一起还应以违背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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