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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4:05

不动产典当是在不动产上设定担负,直接联系买卖第三人和后位典当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典当人进行买卖时作出合理预期,防止遭受危害的法令行为。下面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网友们房子胶葛法令咨询相关内容,希望能处理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房子法令咨询疑问,可拨打听讼网北京法令咨询热线,进行法令服务咨询。以下为不动产典当相关常识。
因为房子具有依靠土地存在的特性,房子所有权依法转让,必定发生建造用地运用权是否一起转让的问题;相同,建造用地运用权依法转让,也会发生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一起转让的问题。
因为房地产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产联系时的一个重要准则便是“地随房走或许房随地走”。所谓“地随房走”便是转让房子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时,建造用地运用权一起转让。所谓“房随地走”,便是转让建造用地运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子也应一起转让。这一准则体现在有关法令中,比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则:“房地产转让、典当时,房子的所有权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转让、典当。”担保法第36条第l款和第2款规则:“以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典当的,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应当将典当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一起典当。”物权法坚持了这一准则。
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实践中有时会呈现了一些人将房子典当,但不典当建造用地运用权,或许典当建造用地运用权,但不典当房子所有权,乃至有的人将房子所有权与建造用地运用权别离典当给不同的人,然后引发典当权完成的窘境,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到危害的状况,对此,物权法应有防范措施。经研讨,物权法在本条中添加一款规则“典当人未按照前款规则一起典当的,未典当的产业视为一起典当。”
完成典当权,必定带来典当产业的转让,因此在设定典当权时,房子的所有权和建造用地运用权应当一起典当,只要这样,才干确保完成典当权时,房子所有权和建造用地运用权一起转让。比方,某甲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典当给某乙,与此一起,其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建造用地运用权也应一起典当。
需求指出的是,规则的建筑物,主要指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城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本条规则的建造用地运用权,包含城市住宅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的运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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