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839人
回复于2026-10-26 22:11:31
您好!就客服部取消转销售、现公司要求签订试用期及考核期一事,提示如下:1.客服部取消后你们已实际转任销售并工作两个月,现选择销售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再要求签订一个月试用期或培训考核期,涉嫌重复约定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2.转岗通知书所附三个月业绩考核期涉及劳动合同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不得强制,不同意可拒绝签署并书面提出异议,继续正常上班,同时保存通知、聊天记录、工资条等证据;3.若公司因此降薪、强制调岗或辞退,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违法解除赔偿。欢迎预约张律师一对一详细咨询,帮您评估调岗合法性并制定应对方案。
月帮助16人
回复于2026-10-26 22:20:29
老板让你签的这份“试用期一个月培训考核期”和“转岗通知书(三个月业绩考核期)”,在法律上存在明显问题,你有权拒绝签署。核心风险在于:老板试图在你已经入职并工作一段时间后,重新给你设定“试用期”,这涉嫌违法;而转岗通知中附加的三个月业绩考核期,如果实质是变相延长试用期或为日后以“不胜任”为由辞退你铺路,同样需要警惕。 关于“转岗通知书”和三个月业绩考核期 你之前从客服转到销售,是老板取消客服部导致的被动调整。现在老板重启客服部,让你们“选择”,你们选了销售,老板却要求签转岗通知并附加三个月业绩考核期。这里的关键是:这次转岗是否经过你真正协商同意,以及考核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如果这份转岗通知只是确认你当前在销售岗位的现状,且薪资待遇不变,那问题不大。但如果它试图把“三个月业绩考核期”变成一个可以低薪、或者考核不通过就辞退的条件,那就需要谨慎。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且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老板现在让你们签的考核期,如果是为了制造“不胜任”的证据,你签了就可能陷入被动。 另外,调岗本身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需要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你们已经实际在销售部工作了两个月,这本身可能被视为对之前调岗的默示接受,但老板现在要求补签一份带有考核条件的通知,性质就变了——这相当于对你们已接受的工作状态附加了新的、不利的条件。 老板找你们谈话,你该怎么做 第一,不要轻易签字。 尤其是那份“试用期一个月培训考核期”的文件,明确告诉老板:你已经过了入职时的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再和你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如果老板坚持,你可以书面回复(或邮件):“本人不同意再次约定试用期,该安排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区分对待转岗通知。 如果转岗通知只是写“岗位调整为销售,薪资不变”,不附加考核淘汰条款,你可以考虑签,或者要求写明“薪资待遇不变”。如果它把“三个月业绩考核期”和“考核不达标公司可解除合同”挂钩,拒绝签署,并保留你继续在原销售岗位正常出勤的证据。 第三,继续正常上班,不要旷工。 无论谈得怎么样,只要公司没有正式辞退你,你就按时到岗。如果公司关闭你的打卡权限或把你移出工作群,拍照、截图记录,证明你提供了劳动。有案例中,公司未协商一致就移出考勤系统,再以旷工为由辞退,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第四,保留所有沟通记录。 老板找你谈话,尽量用或邮件确认谈话内容,比如发一句“老板,刚才您说的试用期一个月和三个月考核期,我理解是……,我的意见是不同意再次约定试用期,转岗我同意但考核期我不接受。”这样既表达了异议,又留下了证据。
月帮助610人
回复于2026-10-27 11:54:15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