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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的案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湖北省-武汉市 其他 2026-09-02 12:47:54
用户:182*****153
律师回复(5)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115人

    回复于2026-09-02 12:50:29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情况,可电话或一对一咨询我,以便更好维护您的权益。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40人

    回复于2026-09-02 12:52:34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责较重,关键看主观明知、销售金额、危害后果。泰州公安立案后,建议尽早核实三件事:一是否在食品中添加了法律禁止的物质,二有无检测报告,三有无销售记录或转账凭证。 1、如果确实不知情,且来源合法,应立刻整理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向办案单位书面说明,争取不批捕。 2、若已认罪,建议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争取从轻或缓刑。 3、这类案件各地量刑差异大,尽快委托泰州本地律师阅卷,越早介入越有利。 别慌,先看证据再定策略。

    律师回复2026-09-02 16:17:46
    我这边可以会见哦,需要会见可以联系我,一般24小时内就可以见到人
  • 刘蓉律师

    月帮助500人

    回复于2026-09-02 14:34:54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112人

    回复于2026-09-02 16:56:15

    这类案件首先要看涉案金额、涉案食品的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地位,当事人可以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符合条件的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后续结合情节争取不起诉或者从轻、减轻的判决结果。泰州本地律师哦,律师经验丰富,有较多胜诉案例,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 刘敏律师

    月帮助20人

    回复于2026-09-03 10:46:34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罪名,全称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主要针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或者明知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认定“明知”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进货渠道、价格、是否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客观方面:实施了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后果。 客体: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2026-09-03 10:46:48
    三、 关键概念界定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等名单上的物质;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地沟油”、非法添加的西药等)。 销售行为:不仅指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终端销售,还包括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提供仓储、运输、加工(如明知是“地沟油”仍提供加工或销售)等帮助行为,可构成共同犯罪。 四、 量刑标准 基本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严重危害后果,但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加重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或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等);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生产、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数量较大或持续时间长;涉及婴幼儿食品;在中小学校园、养老机构周边销售;曾因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处罚等)。 特别加重犯(十年以上至死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度残疾; 造成多人重伤、中度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 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 生产、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 五、 关联与区别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本罪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因污染、腐败变质或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而具有毒害性。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若同时构成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本罪量刑起点(五年)通常高于伪劣产品罪,实践中多按本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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