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1140人
回复于2026-09-02 12:52:34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责较重,关键看主观明知、销售金额、危害后果。泰州公安立案后,建议尽早核实三件事:一是否在食品中添加了法律禁止的物质,二有无检测报告,三有无销售记录或转账凭证。 1、如果确实不知情,且来源合法,应立刻整理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向办案单位书面说明,争取不批捕。 2、若已认罪,建议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争取从轻或缓刑。 3、这类案件各地量刑差异大,尽快委托泰州本地律师阅卷,越早介入越有利。 别慌,先看证据再定策略。
月帮助20人
回复于2026-09-03 10:46:34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罪名,全称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主要针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或者明知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认定“明知”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进货渠道、价格、是否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客观方面:实施了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后果。 客体: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