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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之前从一家公司离职,签了一份离职协议。 协议里写了,双方所有工资、福利、劳动相关的费用全部结清,以后互不追究。 还有一条约定: 如果我后续再去投诉、仲裁、起诉,追究任何和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就要赔偿公司2万块违约金。 我现在只是想去公积金中心,单纯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 不会要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任何额外赔偿,只追法定没缴纳的公积金。 我想问清楚三点: 第一, 这份离职协议里的免责条款,能不能限制我追公积金? 第二, 我只是行政投诉补缴公积金,不走劳动仲裁、也不起诉,算不算协议里说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 我这样正常维权补缴公积金,会不会触发两万的违约金

广东省-佛山市 劳动争议 2026-04-21 09:33:38
用户:136*****776
律师回复(6)
  • 邓伟律师

    月帮助62人

    回复于2026-04-21 09:35:08

    按照你介绍的情况,可以去追缴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984人

    回复于2026-04-21 09:37:55

    你好,该协议关于不得走投诉,仲裁,诉讼等流程维权的约定是无效的,这个不合法的 。你可以投诉公司要求补交公积金,这个不属于你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张颖律师

    月帮助809人

    回复于2026-04-21 09:41:48

    你好,有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89人

    回复于2026-04-21 09:42:45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定强制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免除。因此,离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不能限制你追讨公积金;你向公积金中心行政投诉补缴公积金,虽不属于劳动仲裁或诉讼,但也属于追究劳动关系相关问题,不过该投诉是你的合法权利,不属于协议中应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正常维权补缴公积金不会触发两万违约金。

  • 刘蓉律师

    月帮助794人

    回复于2026-04-21 10:23:14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崔红艳律师

    月帮助332人

    回复于2026-04-21 16:22:42

    该协议的违约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是合法的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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