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工资支付2021年7月至2025年1月剩余工资83605元;
2025年8月20号支付200元,剩余83405元捌万叁千肆佰零伍元整!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劳动关系之事实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入职和鸣宴酒店,担任凉菜一职,双方约定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于每月
20号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2025年1月28号被申请人经营不善导致关门停业,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申请人长期剩余工资,申请人于2021年7月至2025年1月28号期间剩余工资为83605元(捌万肆千陆佰零伍元整)。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请求法院裁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10-11 19: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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