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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签订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离职日期是9月30号,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协议经济补偿只有N,这种情况还能跟公司要求N+1吗?

福建省-厦门市 劳动争议 2025-09-24 01:44:06
用户:152*****204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29人

    回复于2025-09-24 01:47:51

    既然已经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通常就按协议执行,再要求N+1比较难。因为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要是能证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可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申请撤销协议,重新主张补偿。但得有充分证据才行。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0人

    回复于2025-09-24 06:55:37

    可以要求支付代通知金

  • 时龙律师

    月帮助6274人

    回复于2025-09-24 10:13:52

    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跟公司要求 N+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N+1 中的 “+1” 是代通知金,仅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 30 日通知时才适用。而此次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按 N 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 N+1 的适用条件。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613人

    回复于2025-09-24 14:10:24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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