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8月17与一名房东达成口头协议,条件为8.23日起租,每月6400。当时为表诚意,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按照房东要求通过银行转账6400元押金。随后房东即在微信上表示:租期为2025.8.20-2026.8.19,本人当即指出和口头协议不一致,对方没有否认,而是表示希望我们相互理解。多轮协商不成后我和另一位当事人觉得该房东诚信度不高在当天表达了不愿再承租并希望她退回押金。她表示不退,我强硬表示先改变约定租期的是对方,随后房东又找补“那就按你们说的来”。想问在口头协议下,对方这种先毁约再找补的行为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我方表示希望追回押金的需求是否为正当权益?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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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20: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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