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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1994一2010年在天等县天等镇供销合作社工作,2011年改制离职。2009年在该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现要求原单位补缴2002年至2008年医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其他 2025-09-11 20:28:31
用户:132*****926
律师回复(3)
  • 冯正式律师

    月帮助24人

    回复于2025-09-11 21:10:08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要求补缴

  • 吴亮律师

    月帮助6764人

    回复于2025-09-11 23:18:14

    您要求原单位补缴2002年至2008年医保是合理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医保。您可先和原单位协商,说明补缴医保是其法定义务。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在单位工作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由其责令单位补缴。

  • 时龙律师

    月帮助6990人

    回复于2025-09-12 11:58:19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你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原单位补缴 2002 年至 2008 年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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