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劳动者,在一个两主一参九年制公立学校里做后勤工作,合同从今年8月1起开始签署,是劳务派遣合同,与本区的一家国企签的,是固定年薪,每月先发70%,剩下的30%在期末和年终的时候一起发放,现在试用期6个月,我还在试用期内从8月20号开始正式工作,现在觉得不适合不能胜任这个岗位决定离职,学校要求我退还9月10号发的教师节奖金,以及根据合同里面的要求进行基础月工资三倍的赔偿金合理吗?我的诉求是不退还奖金以及他们补足未曾发放的30%月工资,并且将这个月的工资按照上班天数百分之百发放给我
四川省-成都市
劳动争议
2025-09-11 18: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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