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offer)后又取消录用,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以下是相关要点: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如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造成劳动者信赖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包括体检费、交通费、为入职准备的合理支出等。
间接损失:如因辞职导致的薪资差额、待业期间的收入损失等。
协商金额:实践中,法院可能根据案件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一般为1至3个月工资(参考案例中赔偿金额为原薪资的1.5至2倍)。
维权建议
保留证据:保存录用通知书、沟通记录(/邮件)、原单位离职证明、收入流水等。
协商解决:书面致函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录用或支付赔偿金。
申请仲裁:若协商不成,可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提示: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应谨慎对待,避免随意反悔;劳动者在求职时也需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