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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解约补偿金''N+1''计算基数的问题:2023年底做完的项目,项目提成公司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和工资一起支付,2025年6月付完。公司8月份要求解约,以项目是一二年前的项目为由,补偿金未计算这部分项目提成。请问一下,这部分项目提成是否应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

广东省-深圳市 其他 2025-08-21 15:00:03
用户:187*****490
律师回复(5)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1893人

    回复于2025-08-21 15:12:48

    这个要看提成的应支付时间,虽然项目是之前的,但如果应发时间是现在,可以主张计算进去

  • 薛晓波律师

    月帮助63人

    回复于2025-08-21 15:37:10

    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409人

    回复于2025-08-21 16:45:38

    这部分项目提成应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提成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理应纳入计算。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526人

    回复于2025-08-21 18:55:52

    项目提成也属于工资待遇,应该计算

  • 吴亮律师

    月帮助3382人

    回复于2025-08-25 14:46:40

    这部分项目提成应作为平均工资计算基数。根据法律,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虽项目是以前的,但提成在解约前支付,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你可先和公司协商,要求将提成纳入计算;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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